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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 : 2017-08-13

一、确定的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如果错过时间等伤势好转就无法进行鉴定,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或者术后三至六个月,病人身体状况比较稳定以后进行,严格来说,伤者体内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二、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

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伤残评定一般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而发生,如果当事人要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比较妥当。

三、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功能受影响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四、标准依据不同。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最新的2017《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五、使用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六、等级划分不同。

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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