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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交通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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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 更新时间:2026年05月21日18:00:38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车辆“交通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  

近期,部分市场主体以机动车“交通安全服务”“交通安全统筹”“商业互助单”“延保服务”等名义向社会公众推广类似车险的保障服务,以“保费低、保障全”为噱头诱导购买,导致理赔纠纷、资金损失、维权困难等问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北京金融监管局现提示如下:

一、“交通安全统筹”不是保险业务,与正规车险存在本质区别。交通安全统筹是交通运输企业面向自有车辆开展的非经营性行业互助行为,该类业务不是保险,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护。

二、部分不持有保险牌照的市场主体,假借交通安全统筹名义,故意混淆交通安全统筹与正规保险业务,牟取不当利益。有的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签订“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将合同条款包装成“保险条款”,承诺发生事故后由其赔付,在面临集中赔付等情况时极易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跑路”等风险。

三、消费者购买保险可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验市场主体是否具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保险业务经营许可。注意甄别部分主体在企业名称、产品宣传中采用与正规保险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字样,以及业务合同中刻意回避“保险”字样而使用“统筹”“互助”等表述的情况。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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