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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交通事故的含义和分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圣基律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规定,涉外交通事故法律关系是指交通事故法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交通事故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交通事故法律关系。交通事故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法律适用上以《民法通则》第146条(该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为依据。由于涉外交通事故的特点,在适用法律上与国内交通事故上有明显区别。故我们将涉外交通事故分为两类:在国内发生的涉外交通事故和在外国发生的交通事故。

[2006-5-18 13:38:44]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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