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赔偿上的行政调解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赔偿款项。 故涉外交通事故在赔偿上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解决。
2、民事赔偿上能否私下调解 当然法律也没有对涉外交通事故的私下和解作出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本质上属于当事人的一种私权,根据现代法治的理念,对于私权的行使法律无规定即可为,故对涉外交通事故的赔偿事宜当事人私下可以达成协议,只要这种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应当承认和保障这种私下协议的效力。
3、民事赔偿上的司法途径 涉外交通事故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诉至法院,此时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适用其中的涉外部分处理此类案件。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交通事故原则上适用我国实体法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如果涉外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双方均为同一国籍或在同一国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里所涉及的法律的适用均为域外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因为根据我国民通意见178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故从该条可知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不接受反致制度,如果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在我国法院审理如适用外国法时只能适用外国的实体法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