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请的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申请的主体包括职工和单位两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交的材料(以北京海淀区为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职工、职工亲属及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①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劳动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一式四份; 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受伤害时初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职工居民身份证; 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查询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 ⑥实行一次性趸缴保费方式的建筑施工单位,还应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分包合同相关页码的复印件。 除上述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的证据: ①非本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与伤害职工的关系证明及受害职工的授权委托书; ②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在工作中或在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同事证明或单位事故报告); ④因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⑤应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上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上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另附工作实践证明及居住证明; ⑦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⑧维护公共利益受伤的,提交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⑨革命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⑩交通事故伤害中伤者为司机的提供驾照(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表格及书写其他材料应用钢笔或碳素笔,复印材料须用A4纸。
(3)申请的期限
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也不一样:一是,申请人为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二是,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用人单位未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