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那些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三)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那些视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认定时的原则
在认定部门对工伤职工认定工伤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以保护社会弱者利益为原则,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②醉酒导致伤亡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的三种情形以外,司法审判的价值应取决于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均应按工伤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