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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车内发生抢劫 司机放任被判刑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圣基律师事务所
      中国法院网讯   司机杨春玉明知出租车内发生抢劫,但他因害怕且想赚钱,就采取了听命于歹徒的放任态度。2月9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在对几抢劫犯宣判的同时,也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春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5年4月21日下午6点多钟,赵建舟、赵金兴、程治通经事先预谋,在出租车司机杨春玉不知情的情形下租用其桑塔纳轿车到巩义市区。几人以请吃饭为名将一名叫朱利娜女子从巩义市区“时光隧道”茶吧骗出,在乘坐杨春玉驾驶的轿车沿310国道行驶至大峪沟镇钟岭村路段时,赵建舟等人采取用衣服蒙头的办法,殴打该女子并夺取其手提包(内装有银行卡二张、波导手机一部、现金1380元、身份证等物品),索要了银行卡密码。因该女子在出租车内大声喊叫,杨春玉应几个匪徒的要求将车内音响开大。随后,赵建舟等人又伙同张田有、宋克选取出银行卡存款4.5万元并分赃,杨春玉得租车费350元(系赃款)后离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建舟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春玉在赵建舟等人对朱利娜抢劫,而自己未遭受外来压力的情况下,采取放任态度,听命于犯罪分子,为其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抢劫罪。杨春玉在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2006-5-18 13:17:46]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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