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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的几个问题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圣基律师事务所
       一、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1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要件: 
        (1)被害人受伤但当场未死; 
        (2)有逃逸行为,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3)逃逸行为延误救治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至少有过失。如李某肇事护将被撞伤者送至急诊室外逃逸致人死亡案。李某将受伤者以座姿倚放在急诊室外的一棵树干旁,受伤者2小时后被发现死亡。法院判决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二、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个罪的区别 

        1、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者伤害罪,(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 

        2、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的人,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定罪处罚。 

        3、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要点是是否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例如,在机关大院或居民小区驾驶机动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再如,厂矿企业的作业车辆在厂区作业活动中违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2006-5-18 13:15:35]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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