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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赔技巧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圣基律师事务所
    发生交通事故了,心情当然不好,这时候千万别心浮气燥的向法院起诉,起诉前先考虑选择一下法院的管辖,可能会更有利于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法院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你最习惯的诉讼方式是什么?那就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相信大多数人都是这样想的,也是这么做的。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原则,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的具体表现。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 

        为什么要选择管辖法院 
        或许你会说,向哪个法院起诉有什么区别呢?法律是平等的,在哪里起诉还不是一样?何苦搞得那么复杂。律师认为,这就是诉讼技巧的具体体现,也是你咨询律师的价值所在。在某些情况下,选择A法院起诉和选择B法院起诉可能会有天壤之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因为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地带来地域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在案具体案件中如何选择,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总之你要遵循的铁律就是—选高不选低。 


        ――别忘了你是从那里来的 

        当你处心积虑的选择了一个赔偿标准高一点地方的法院起诉,这时候是不是松了一口气,然后就慢慢的打官司呢?在此,律师要提醒你,你要时刻记住自己是从那里来的,记住你的来处,说不定你的赔偿金额将翻个跟斗往上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简而言之,就是你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比受诉地更高的,可按更高的标准计算,这时候,你要做的就是赶快去统计局拿统计数据给法院了。举例说明:深圳人A在山东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A经过选择,认为山东的赔偿标准高于被告所在地标准,因此选择在山东起诉,但是,深圳的标准却又比山东高,怎么办?建议你赶快把深圳的标准提交给法院吧,要求法院按照深圳标准判决!

[2006-5-18 13:09:45]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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