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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1日起交强险赔偿限额上调,死亡伤残最高可赔12万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圣基律师事务所

200821起交强险赔偿限额上调,死亡伤残最高可赔12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如下: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21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21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21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21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同时,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保险费:950/

[2008-7-18 16:41:27]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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