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关于我们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圣基交通律师服务范围
交通法律咨询、代书。
参与公安机关事故处理。
代理保险理赔。
代理民事诉讼。
代理刑事诉讼。
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代理交通事故与工伤。
代理交通事故与医疗。
代理涉外交通事故。
 
7x24小时,
律师免费咨询:
  13020006477
免费咨询电话:
  010-64838849
010-64838848
 
诉讼流程
 
  您的位置:首页< 相关法规<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圣基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以予以赔偿。 
        此复

[2006-5-18 12:49:03]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站点地图 | 友情链接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北京市圣基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 122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建设亚网科迅Asianets.net
咨询电话:010-64838849   图文传真:010-64844466   电子信箱:sj-service@122Lawyer.com
地址:北京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风林绿洲F03-23B   邮编: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