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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对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圣基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 1999 ]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辆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责任。 
        此复

[2006-5-18 12:48:47]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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