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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驰”司机被认定负主要责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圣基律师事务所
        新手开新车逆行出车祸 一家三代四口不幸丧生———  
        本报讯 5月5日,顺义区发生一起小客车与大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小客车内司机和乘车人共4人死亡、1人受伤,大货车司机受伤。昨天,顺义交通支队对这起重大交通事故公开宣布当事人责任认定结果,在这起惨祸中,小客车一方受到的伤害巨大,但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小客车司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事故“威驰”超速驶入逆行  
        今年5月5日12时50分,家住密云县的刘某某,驾驶车号为京GEE640的“威驰”牌小客车,里面有4名乘车人,分别是刘某某的母亲、爱人、10岁的儿子和7岁的侄子。车由西向东行驶到顺义区顺沙路八干渠桥时,驶入公路中心黄线北侧,也就是逆行方向。恰在此时,梁某某驾驶车号为蒙H08578、蒙H1456挂的“斯达-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迎面驶来,威驰前部与大货车左前部相撞,威驰损坏严重,只有一侧后门还完整,其余部分均被撞烂。刘某某和他的母亲、爱人及侄子死亡,刘某某的儿子腿部骨折。  

        调查“威驰”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  
        交管部门经过勘查现场和进行全面调查、取证、检测,认定,事发路段限制最高时速为每小时60公里,但威驰车在事发时的瞬间时速超过70公里,大货车的时速约为69公里,两车是超速行驶。小客车在事故发生时违反右侧通行规定,驶入逆行。  
        交管部门认为,在事故中,刘某某驾驶小客车,有两项过错行为,一是未靠右侧通行,属《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所列A类行为的第15项:“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在限速路段未按规定速度行驶,属“标准”所列B类行为的第94项:“机动车违反行驶速度规定”。这两项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梁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限速路段超速行驶,也属于B类过错行为的第94项,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根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中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A、B两类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只有A类或者只有B类行为的,有A、B两类行为方为主要责任,另一方为次要责任。因此,交管部门确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为次要责任,乘车人无责任。  
        现场死者家人含着眼泪    
        在昨天的公开认定责任现场,记者见到了刘某某的弟弟、岳父,虽然事故发生在20天前,但他们回忆起当时的情况,仍然红了眼圈。  

        他的弟弟承受着丧失幼子之痛,而他岳父则同时失去了女儿和女婿,幸存的小外孙失去了父母,还在医院治疗中。刘某某的母亲也在这场飞来横祸中丧生。一次逆行、超速酿成的车祸,击碎了三个原本幸福的小家庭。  

        记者了解到,刘某某去年12月7日考取驾驶证,今年1月才买的车。  

        意义“标准”使事故责任认定更加规范  

        市交管局事故处王刚处长介绍:这起事故是“标准”实施后发生的第二起重大事故,也是司机同时有A、B类行为的第一起事故。“标准”实施前,认定这种过程比较复杂、司机违法行为比较多的事故时,对于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的办案民警,认识可能会有不同,因此对责任的认定也可能不同。“标准”实施后,在本市发生的所有交通事故,办案民警都会按同一标准认定事故责任,同样的事故不会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正因如此,“标准”的实施使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更加规范、透明,更加令人信服。

[2007-5-22 12:41:49]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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